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李天研)廣州的住房租賃企業需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收取押金及租金;單次收租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并作出解讀。此舉針對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并且向承租人收取較大月數押金和較長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賃企業,對其租金資金加強監管。
《通知》要求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中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锻ㄖ钒l布前已推送開業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設立監管賬戶。
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監管賬戶時,應當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賬戶內資金監管范圍、監管方式及流程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將監管賬戶資金信息及時推送至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
如何實施租賃資金監管?《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監管銀行對超過3個月租金和超過1個月押金的資金進行監管,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的時間、租金金額等信息,按照監管協議約定予以釋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關資金方可解除監管、予以釋放:租賃合同期滿的;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租賃關系終止的;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屬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賃企業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支付裝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費用的。
(編輯: 吳嘉祺)